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课管理、拓宽学生知识面,让学生在培养方案指导下,根据个人特点和兴趣,有组织、有限度地自主选择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课包括重新学习选课、选修课课程选课和网络课程选课。选修课分校级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
第三条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教务在线”上进行选课操作。只有注册成功的学生才能进行选课。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四条 学生一般按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学习,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自己的特长、兴趣、能力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选课。
第五条 重新学习方式分为开班重新学习、插班重新学习和自学重新学习。除校级选修课外,学生第二次选同一门课程的,都视为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学生选课应与原不及格课程的课程名称、课序号、学分一致。
第六条 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当学完先修课以后才能选课。允许学生选修高一层次必修课程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低层次必修课程;
第七条 当拟选重新学习课程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第八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以获得该门课程较高的绩点。
第九条 校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含旷考)者,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也可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条 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学重新学习。
第十一条 选课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新学习开班人数时学校开设重新学习班。未达到开班人数时学校不开设重新学习班,学生可通过选修其它年级、专业相应课程插班重新学习或自学重新学习。校级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不开设;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15人的,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与课程设置院系、课程开出院系研究决定是否进行调整或停开。网络课程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通知进行选课操作。选课人数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当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能超过40学分。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前按培养方案进程仍有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未获得者,不允许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第三章 选课步骤
第十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在网上公布课程清单、网上选课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在线凭学号、密码按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进行选课登记。学生应当按所选教学班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允许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可依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条件,自主决定每学期所修学分的多少及具体课程,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分学期、有计划地修读课程学分,最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七条 教务处通过“教务在线”公布学生的个人课表,即最终选课结果。学生可网上下载个人课表。
第十八条 当教务处公布选课最终结果,经学生确定后,不得更改选课数据。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办理退课。
第四章 学生自学与免修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列专业前20%)学生可申请自学方式学习课程,一个学期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的课程不得超出3门。
第二十条 重新选课学习课程与课程所在学期其他教学环节冲突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申请自学方式学习的课程不得超出2门。
第二十一条 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的,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自学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自学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在考核前提交自学笔记、课程作业等个人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两课”、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自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课程的,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进行保健课学习。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在第一专业或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在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可以免修,所获学分和成绩可以在两个专业成绩单中共用。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标的可免修相应级别英语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选定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未经选课注册而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与学分不予承认。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开班重新学习和插班重新学习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所获学分可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将实行学分制考核,课程考核合格者将给予相应学分。学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和考试,任务点完成80%才能参加考试,未参加考试的该门课程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遵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修班或跟班重修学习的学生,若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自学的部分学时,并参加期末重新学习考试。
第三十三条 有休学、缓考、旁听、自学经历,已经掌握某课程教学内容的,可申请自学,不参加听课和期中考试,只参加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成绩计为课程总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