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务巡视工作管理制度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务管理,促进考风考纪的建设,学校设立考务巡视机构,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务巡视主要是检查各考场考风情况和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考试期间,各部门必须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派出人员参加考务巡视工作。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四条 校领导会同学校考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
第五条 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
第六条 教学单位考试巡视小组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考场和监考人员进行巡视。
第七条 巡视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不得迟到或提前结束巡视。考试结束前30分钟应始终保持在考场中巡视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巡视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应佩戴考试巡视人员标志(各单位自行制作),认真履行巡视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考试巡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检查督促监考人员遵守监考纪律,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纪考风。
(一)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查看各考场是否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号,考生携带的文具、纸张、书籍、笔记、书包、电子通信设备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清理,学生是否把考试证件放在考桌上待查等等。
(二)检查督促监考人员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场规则》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等规定,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如发现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过程中看书、阅报、闲谈、抽烟、无故离开考场、使用通讯设备等现象,巡视员必须进行督促纠正,并做好记录。
(三)检查学院考务巡视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为了保持考场肃静,同时要注意维护考场周边秩序,保持安静的考试环境。
第十一条 巡视过程中,如发现学生作弊,要协助监考人员立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汇总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试巡视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