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师授课资格审核的规定
(修 订)
为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投入教学实践,积极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如下关于教师授课资格审核的规定。
第一条 加强课堂教学的认证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教师“教”双方积极性,学校对教师授课资格进行认证,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总体水平。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参加教师资格审核:
(一)初次承担我校本科生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
(二)跨专业开课的教师,第一次讲授外专业课程的;
(三)前一学期课堂教学评价有待提高的教师;
(四)初次承担我校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考虑下学期教学任务分配的情况下,兼顾本单位各种评价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向学校上报将参加资格审核教师的名单。
第四条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参加资格审核教师进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在资格审核结束后,公布审核结果。
第六条 通过学校教师资格审核的教师,方可主讲本科课程。新任课教师授课第一学期必须使用板书教学(特殊情况除外);未通过教师资格审核者,限期改进,下一学期继续教师资格审核。
第七条 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教师,私自上课一经查出不予发放所授课程教学酬金,对所在教学单位通报批评,在年终教学单位考核中降档。